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镇级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努力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关于实施“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工程》(鄞党办〔2007〕162号)意见,设立鄞州区“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来源: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 第三条 “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运作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对创建全区“明珠工程”的镇乡(街道)通过创建,达到不同等级的公共文化明珠镇标准的进行补助。 第五条 “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类镇乡(街道)按实际资金投入额补助30%(钟公庙街道的文化体育设施可与区里现有设施共用,因而不予补助);二类镇乡(街道)按实际资金投入额补助50%;三类镇乡(街道)按实际资金投入额补助70%。 上述补助标准均为新建文化体育项目。属于镇乡(街道)文化体育设施维修项目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助。 A级标准以最高投资额度800万元以内进行补助,超过该额度以上的部分不补;B级标准以最高投资额度600万元以内进行补助,超过该额度以上的部分不补。 第六条 “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的审批 “明珠工程”每年验收命名一次,各镇乡(街道)根据本镇乡(街道)文化建设基础,因镇制宜,明确创建等级和创建年份,在创建当年一月底之前向区“明珠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办公室将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申报镇乡(街道)进行指导,并于当年底对申报镇乡(街道)进行验收,合格者报经区“明珠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命名公布。 第七条 经费下达 经区“明珠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审批后命名公布的镇(乡)街道,区文广新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区政府批准后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形式下达给各镇(乡)街道财审办。 第八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公共文化明珠镇”创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区“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制度 为巩固成果,加强动态管理,区“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公共文化明珠镇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同时,已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扣回。项目结束后,区文广新局应出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