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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若干意见

2008-06-02 15:05:43 字体:【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进藏兵和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凡入伍时是城镇户口,且属于城镇征兵指标入伍的,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的复员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进藏兵,三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者。

    二、安置方式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进藏兵的安置,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由区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对不愿实行自谋职业者,也可在非公有制企业内进行双向选择,但不再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被授予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者,三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的安置办法:
    1、鼓励自谋职业。对选择自谋职业者,区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实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范围为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择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需经区人事局同意;选择在国有企业单位的,需经主管局同意。
    3、实行保底安置。对不愿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又没有落实单位的,由区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安置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
    (三)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转制、兼并或合并的,由转制、兼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主体已不存在的或本人不愿复工复职的,由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和安置时限: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进藏兵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和伤残军人,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者,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

    三、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和扶持就业政策
    (一)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凡申领自谋职业补助金者,由本人申请,报区安置办公室批准,经区公证处公证,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扶持就业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
    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2年为2万元;进藏义务兵按甬政发[2002]129号文件执行;不满10年的城镇复员士官,以2年城镇退伍义务兵补助标准为基数,服役期超1年增加0.2万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为4.6万元,超过10年,每超1年增加0.2万元(不满半年的按月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一等、二等、三等功的,每次再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
    凡评定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不安置工作、不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享受在乡伤残军人的抚恤待遇,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服役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1万元;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5万元;10年以上(含10年)的2万元。
    (二)自谋职业扶持就业政策
    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除发给经济补助金外,还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1.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三年内免缴管理费、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2. 税务部门三年内免征地方规费。
    3. 享受失业职工自办经济实体优惠政策;
    4. 劳务市场凭退伍证和自谋职业公证书1年内免费入场;
    5. 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 在镇(乡)自办经济实体时,镇(乡)政府优先提供场所。

    四、有关就业培训问题
    为帮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享受我区失业职工培训待遇。凭当年自谋职业证书,由区劳动就业培训管理机构培训,自愿参加劳动部门开设的职业技能项目培训,其费用(不含食宿费)全免,对参加社会开办的其它技术培训,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销50%的培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五、有关养老保险问题
    凡办理自谋职业的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凭自谋职业公证书、身份证、退伍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保险费自理,军龄和待安置时间(以公证时间为准)视作投保年限。区安置办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好养老保险。

    六、安置经费保障
    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及退伍安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其它
    (一)入伍时系农业户口的转业士官、进藏兵及伤残军人应就地办理农转非户口,不愿办农转非户口的,当地镇、村应准予落户。
    (二)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一律移交区人武部保管。
    (三)安置对象必须在接到区安置办安置通知后7天内到安置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政府不再进行安置,并不得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
    (四)安置对象在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或接到安置通知之月起,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为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
    (五)接收单位自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不到半月按半月,超过半月按一月发给工资。安置对象报到后,因接收单位原因不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直至上岗为止。
    (六)安置对象一律实行合同制,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其基本工资按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确定。
    (七)申报社区户口的,按宁波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退伍安置的有关政策;区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每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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