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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8-05-07 18:09:21 字体:【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营造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快全区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鼓励支持企业与村结对共建新农村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租用结对村土地、山林、水面资源,或采取农户入股等方式,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建立农业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以及发展“百家园”等旅游休闲项目,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并按规定享受“百家园”、农业产业化等专项扶持资金的补助。
  (二)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结对村标准厂房及商贸项目,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新建及原有的村集体厂房出租收入所缴纳税费的区可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村集体,专门用于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企业参与结对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造田造地等,可按现有的土地造地政策与所在村实行利益共享,整理开发后获得的土地指标,企业可按一定比例享受。企业与结对村可利用这些土地指标合作开发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建设标准厂房等二、三产业。
  (四)对村企结对开展村庄整理、旧村改造的,项目立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全村整体整理改造后节余的存量土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出让,出让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额返回,村企按一定比例享受。也可在村企协商一致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定向转让给企业或村企合作进行经营性开发。
  (五)企业在全区各行政村投资建设农村文化室、老年活动中心、村民图书室、农村敬老院等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或建立单项公益事业基金,经认定后,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规费予以减免,地方财政可得部分的税费以适当形式予以补助,其投资或捐资部分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企业参与农村供水、供电、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引导并确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和补助政策。
  (六)企业按慈善基金捐款办法,通过区慈善总会或镇乡(街道)慈善联络站,定向或不定向资助农村发展建设的,经认定后,捐资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对企业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企业捐资达到工程所需投资50%以上的,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或由结对村为其修建纪念性标志。
  (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定点定期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与结对村形成长期稳定的就业合作关系。企业开展在岗农民岗位培训及未转移农民就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评定确认,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农民培训补助政策,具备条件的列入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
  (八)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评比,对共建绩效明显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由区委、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这些企业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九)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建立完善村企联席会议制度和捐助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及定期通报制度。企业与结对村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有关共建内容。结对共建中涉及到的村企利益共享问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乡(街道)审核。
  本政策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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