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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追认(初审)

办事机构 民政局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事项 
申办条件 1、牺牲人员家属或牺牲人员生前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符合《烈士褒扬条例》内容和民政部门发的有关解释文件中12条追烈条件的;
3、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 
材料列表 1、牺牲人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的申请报告;
2、家属申请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镇乡(街道)证明身份;
3、牺牲情节的证人和证明材料;
4、有关旁证材料;
5、牺牲人员生平事迹材料;
6、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7、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初审→报市民政局并转报省民政厅审批 
办理期限 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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