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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2008-05-29 09:40:38 稿件来源:区府办字体:【

  助残扶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和扶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形成全区上下助残扶残的良好氛围,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具有鄞州区常住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残疾人在区级公立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康复门诊,在挂号室等窗口设置“残疾人优先”标志,对残疾人优先照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残疾人进入本区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免购门票。以企业投资主办的上述公共场所对残疾人也要给予优惠。实行优惠的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予以公告。
  四、残疾学生在本区内各类全日制中专技校、中学(含职业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各类助学扶助;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有困难的,给予适当扶助。
  五、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工商部门优先办理登记注册,并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三年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新建国有市场管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场地、摊位,摊位费(场租费)酌情优惠;卫生监督所免收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承担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减半收取体检费;烟草系统免收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含年审费)、临时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含年审费);劳动人事部门免收各类技术等级评定考务费、培训费;其它部门有关收费应酌情予以减免。
  六、城乡公交车(含民营公交车辆)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座。盲人凭《盲人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公交车辆。
  七、残疾人家庭新装电表,供电部门免收材料费以外的所有费用;新装自来水表,自来水供应部门减免50%开户费,免收除材料费以外的所有费用;新装模拟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入网费和视听费。
  八、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人事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残疾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区劳动民政、残联及镇乡(街道),应按各自职责,尽力推荐他们到福利企业或其它单位就业,优先安排他们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相关规定,与残疾人签定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并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待遇。
  十、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及时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残疾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十一、金融、商业、水电、燃气、电信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特殊困难的残疾人上门服务,满足残疾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二、在传统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期间,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照料和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十三、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现行的政策法规,对涉及残疾人优惠、扶助的一系列相关条款,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以落实。
  十四、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残疾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残疾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鄞州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待遇规定》(鄞政办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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