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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05-29 09:41:49 稿件来源:区府办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相关投融资的用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包括兑现政策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
  兑现政策的专项资金: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区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外资外贸奖励扶持、商贸商务扶持、安全生产奖励、旅游发展、物流发展、农业发展等资金。
  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区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文件,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区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他专项资金: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区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以及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的计划、控制、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政府宏观引导、各类资金配套;(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四)优化结构、适当集中、确保重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五)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跟踪问效。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细化具体的对象和资金额度,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在项目滚动库筛选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各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数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下达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下达给下属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凡涉及镇乡(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除外),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无管理办法不得拨付财政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资金来源和用途、支持补助对象、支持补助原则、支持补助方式、申报和评审、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方式。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各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财政基建专户。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由各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由财政按实拨付,其中兑现政策资金及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经财政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按实拨付。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 凡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办法拨付资金,各部门将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根据联合发文或支付凭证分科目入帐,便于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随同财务月报表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项目结束后,报送项目资金使用书面材料。

第四章 财务核算和结余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单设项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对项目完成、撤销形成的净结余,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余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用途。对涉及财政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实行拨款前公示制度,接受公众评议(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交由区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乡(街道)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鄞政发〔2000〕10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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