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检单位:填写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报检专用章。联系人、电话和报检日期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代理报检机构报检的还须在报检单位名称后加注“(代理)”。填写报检单位和报检人的代码。
2、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填写。合同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一般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即填写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上的受益人。
3、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合同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一般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即填写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上的开证人。
4、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货物名称及规格填写。合同与信用证不一致时,一般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5、H.S.编码: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填写。
6、产地:填写生产或加工货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名称(如:浙江宁波)。
7、数/重量:填写报检的数量和重量,并用“/”分隔,按申请检验检疫的数/重量填写。报检数量为实际商品数量。重量应注明毛重或净重。
8、货物总值:按发票或合同金额填写,并须填明币种。遇发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时,商品总值一般以发票所列金额为准。
9、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使用的包装物的名称及包装物的数量。裸装、散装以及木质包装商品应特别加以注明。
10、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如飞机、轮船等。
11、贸易方式:按贸易方式分类填写。
12、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出运前停放的地点名称。
13、合同号:填写所执行合同的号码,一般填写我方编号。
14、信用证号:填写报检时随附作为本批货物对外结汇的信用证号码,非信用证结汇,此栏填写结汇方式(如T/T等)。
15、用途:填写出境货物应用的方面或范围。
16、发货日期:填写货物出境的日期。
17、输往国别(地区) *:填写货物最终销售国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8、许可证/审批号:填写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登记)证、企业登记证或审批单的号码。
19、启运地:填写出境货物启运的口岸(城市)名称(如:上海)。
20、到达口岸*:填写入境的国家和口岸名称(如日本东京)。
21、生产单位注册号:填写检验检疫局向生产或加工单位颁发的注册证书号码(或生产单位名称)。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集装箱尺寸、集装箱数目、集装箱号码全称。
23、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证有特殊条款需说明或对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有特殊要求时可在此栏注明。
24、标记及号码:根据有关合同、发票、提单等列明的标记号码准确填写。没有唛头的在该栏填写。‘N/M"。
25、随附单据:应按有关规定提供附件,附件可以是有效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报检人提供的单据都应在栏中相应单据后的空格内打“√”,若栏中无该单据的,可在空栏中补填并打“√”。
26、需要证单名称:在所需证单前的空格内打“√”,并填写所需的份数,所需证单未列明的可加填。
(注:如系预验的,即出运口岸若宁波以外,出具换证凭单的.打“*”栏目可以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