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检疫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检疫样品;
(三)不准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谁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九)不准通过非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十)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