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同时,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期限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