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国有产权经营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末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税率。依照房产原值70%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凡没有房产原值做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局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税率均为1.2%。依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4.征收管理。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我市房产税按年一次计征,在每年的三月、九月各征收半年的房产税,税额较小的单位可在每年的三月一次性解缴全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