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领购业务流程
(一)、新办业户办理领购发票程序 需要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财务印鉴或发票专用章向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发票管理窗口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管理员对纳税人递交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审核后,核发《发票准购证》。纳税人根据准购证上核准允许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进行购票。
(二)、纳税人发票核销的办理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发票换版及发生其他需缴销发票的情况时,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持《发票准购证》及需上交的发票,交发票管理窗口审批,发票管理窗口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注明收缴情况签署意见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受理机关留底备查。
(三)、月报表的报送 领购有奖发票和使用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应于月份终了十日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自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审核手续,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盖章后退还纳税人,同时,应携带《发票准购证》以便审核盖章。
二、具名发票业务的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能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或平均年营业收入在100万以上且发票平均月使用量在100本以上。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印制具名发票: 1、个体工商户以及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或所得税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 2、新办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的; 3、对使用广告、货物运输、饮食业定额、出租车发票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手续; 1、用票单位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自拟发票样式(必须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到发票发售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事业单位自印发票、收据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对纳税人自拟发票的名称、样式、联次、面额、用量使用范围进行审核。 3、纳税人具名发票的印制以6-12个月的使用量为限,并在发票联次上印明“X年X月底前有效”字样。
三、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 ⒈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⒉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⒊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⒋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⒌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⒍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卖发票和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作,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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