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是税务机关因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法规的调整或变动,税收征管方式的改变,以及税款的计算差错等原因,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按规定退还给纳税人和有关单位的业务事项。
一、 退税范围 (1) 由于纳税人或征收人员因工作疏忽产生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误征税款退税。 (2) 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减免退税。 (3) 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 (4) 其他符合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税。
二、 退税具体程序 (1)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报“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及“收入退还税款原入库凭证清单”并附原缴纳税款复印件、减免税款批文、汇算清缴等有关报表及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对照减免批文,进行审核,确认应退税款金额,填制“收入退还书”,并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交上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3)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退税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税专用章戳,送交国库办理退税。
三、 退税期限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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