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但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不需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带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复印件(A4纸复印件)。
(2)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其它有关资料(按变更内容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三、鄞州区地税税务登记办证地点:
(1)当地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2)区行政服务中心:限于办理私营以上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电话:28830026。
四、收费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93)浙价发141号、(93)财综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如下: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每次收费20元。
五、收费减免规定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凭失业证或下岗证和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再就业工程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认定表》可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和《宁波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免费认定》可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六、处罚规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换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示意图)
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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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当地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办妥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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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持税务登记变更表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指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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