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证依法及时地查处案件,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实施调账检查。为使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帐检查范围 凡对私营以上(含私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的,原则上实施调帐检查;特殊情况,也可对纳税人当年度纳税情况实施调账检查。 批准权限及退还期限:调取纳税、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须报经鄞州地税局局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退还;特殊情况,报经宁波市地税局局长批准,可调取纳税、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并在30日内退还。 二、调帐账簿等资料必须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三、《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由稽查股填制,经稽查局分管局长审阅后报上级局长批准,方可使用。 四、《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在送达企业的同时应与文书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五、《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的制作要求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企业,一份案卷归档)。 六、《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应与《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配套使用,调取账簿资料时,检查人员应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经双方签字写明调取时间后,由被查单位和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七、调取的账簿等资料统一由该案主检人员负责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如丢失、损毁,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退还账簿资料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清点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被查单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