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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设立及变更

2008-04-25 10:34:43 字体:【

一、行政许可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申报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个体和私营不需盖章);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方设立;
6、娱乐场所的灯光亮度、边界噪声、门窗家具等室内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作合同书;
4、法人代表及现任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及平面图;
6、消防安全预收意见书;
7、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告知、承诺)→ 受理 → 审核(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核准发证
五、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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