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申报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个体和私营不需盖章);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方设立; 6、娱乐场所的灯光亮度、边界噪声、门窗家具等室内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作合同书; 4、法人代表及现任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及平面图; 6、消防安全预收意见书; 7、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告知、承诺)→ 受理 → 审核(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核准发证 五、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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