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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被停运的有牌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008-04-24 13:34:12 字体:【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停运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54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缓解“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发〔2005〕4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被停运的有牌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缓解“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发〔2005〕42号)被停运的,鄞州区常住户籍的由区残联认定的有识别标识或交警部门检发有牌的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车主(以下简称车主)。
    二、年龄、户籍等问题的界定
    车主的户籍和年龄界限,一律以2005年6月30日为准,并以此为基准日计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此基准日的次月起建立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即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份,下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车主,其建立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及按月缴费的时间,可以从上述基准日的次月计算,也可以从申报办理时的当月计算,由其本人选择。
    对退休时间的确定,原已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出生年月的参保人员按已核定的确定;未核定的参保人员以首次参保时申报(符合规定)的出生年月确定。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25日。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
    (一)无工作单位或不愿回原单位的车主的劳动关系处理。残疾车车主通过自愿选择要求安置就业的由各镇乡(街道)按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到福利企业就业,福利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可享受用工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月。
    (二)自谋职业的就业扶持
    1.给予就业补助。车主自谋职业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波市鄞州区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申请表》,经镇乡(街道)审核确认后,按每人1万元标准发给就业补助费。
    2.享受用工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凭证,并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用工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后,到其经营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机构申报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半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与城镇困难失业人员的申报时间相同。受理部门对已办理用工补助的情况应及时在其《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上予以记录。
    3.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车主,资金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自主创业小额贴息贷款。
    (1)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
    (2)贷款程序和用途,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填写《镇乡(街道)残疾车车主专项贷款(申请贴息)认定表》,由镇乡(街道)服务站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进行资格认定。认定合格后,车主持区就业管理服务处认定的相关材料和《镇乡(街道)残疾车车主专项贷款(申请贴息)认定表》向鄞州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抵(质)押等手续。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3)贷款利率和贴息程序。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专项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按期还款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填写《镇乡(街道)残疾车车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专项贷款展期不贴息。
    4.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除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的免收项目外,还包括市定的人防建设费、计量检定费、门前三包费等免收项目。
    (2)办理程序。本人向有关收费单位出示《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收有关收费。
    自谋职业的就业扶持政策的实际执行时间从车主自谋职业的次月起计算,政策实施的终止期限与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步。
    (三)技能培训扶助
    1.减免与补助标准。从业人员参加区属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予以全免。同时对参加市场紧缺、课时250学时以上培训的,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再给予一次性的500元生活费补贴。我区实行一次性生活费补贴的工种范围为车工、焊工、装配钳工、模(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汽车修理工和家用电子(器)产品维修工,今后将根据市场用工需求,适时进行调整。对参加其他培训的,考核合格后,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贴。
    2.办理程序。对车主的技能培训,区残联负责做好车主培训工作,并落实再就业培训基地和残联的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上述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可持车主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或《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生活费补贴发放表等,由区残联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按季补助,补助经费从再就业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社会保险、生活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1.尚未领取养老金和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车主,按以下办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并确定有关待遇: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和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由财政以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28%,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按5.5 %、2006年4月以后按13%缴费比例,另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缴费后,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车主(含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由各镇乡(街道)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给其生活费,从申报的次月起享受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基本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可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从办理病退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800元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进入福利企业就业的车主(包括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内退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从申报的次月起享受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车主,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从2006年4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另由财政贴补,并从申报的次月起享受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本款中在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车主,均由财政为其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月份数(即180个月—基准日次月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月)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一次性缴纳的月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同前款。
    (3)个人账户等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向前推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也不往后推算退休时间。
    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划入部分,与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合并储存,退休时累计计算养老金。
    自谋职业的车主,按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比例和缴费基数,从财政贴补资金中划转记入。
基本医疗保险:未退休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2006年5月1日后,从享受待遇之月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各类按月缴费的车主,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根据确定的缴费基数,按企业在职同龄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缴费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车主,2006年5月1日后,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规定,建立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财政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5月1日后,单位按月缴纳和财政每月补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各类人员以前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以前的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曾经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已中断缴费的车主,按本意见参保后,可在申报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原已领取养老金的车主,财政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注入1.2万元养老保险补贴,视作个人缴费,统一除以120计算,以适当提高其养老金待遇,并统一在2005年6月30日的次月起与原领取的养老金合并发放。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享受。
    3.申报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自谋职业的车主,本人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后,凭《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手续;单位就业的车主由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和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手续;原已领取养老金的,由本人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提高养老金待遇申报表》后到各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手续。其中符合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应填写《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上述单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手续时,要相应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初次参保的还需提供车主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其中未到达退休条件并原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车主,应先办妥中止参保手续,再按本意见的人员归类后重新续保申报,申报时需提供《宁波市养老保险职工中止缴费通知书》。
    (2)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单位就业的车主由单位、其他人按基本养老保险同一参保地原则,到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办理申报和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相应提供《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自谋职业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单位申报的另需填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和《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自谋职业的另需填报《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登记表》。需一次性缴费的由单位(自谋职业的由个人)填报《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车主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先办妥中止参保手续,再按本意见的人员归类后重新续保申报,申报时另需提供《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止缴费表》及《医疗保险证》。
    4.原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车主,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应通知其本人办妥中止缴费手续,并及时按本意见办理续保申报手续,确保其缴费不中断。对2005年7月至9月期间本人已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贴补,所需经费由财政支付。
    5.符合国家病退条件的车主与劳动能力鉴定。
    (1)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在就业后(含以前就业)患其他疾病或原有疾病发生病变性发展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但车主因就业前所患残疾或因先天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属于病退鉴定的受理范围。
    (2)由原单位负责安置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可由该单位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其他车主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每年的5月、11月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
    (五)回原单位工作或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中的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车主,其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部分月份数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和财政贴补办法与进入福利企业就业的同龄车主的补缴办法相同;补缴时,由原工作单位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随带《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分别填报《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和《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条件的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车主,可选择内退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车主,尚未领取养老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车主,其上述人员年龄均是指2005年6月30日的实际年龄,且是一次性的,不作滚动。
    (二)车主的身份由镇乡(街道)负责在其填写的《有识别标识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申请就业登记表》审核后盖章确认。有自谋职业意向的车主,必须在2005年8月31日前作出一次性选择。
    (三)现在原单位工作但有进入福利企业或自谋职业意向的车主,必须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作出一次性选择,并由镇乡(街道)确认。
    (四)《宁波市残疾人专用车车主自谋职业登记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并建立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区就业、养老、医保经办机构和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各执一份,并将花名册输入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在受理各类相关业务申报时,要仔细核对申报名单与电脑花名册,防止差错发生。
    (五)车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符合退休条件规定的年限时,可以退出原参加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未办理退保手续的,待其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农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的待遇享受。
    (六)2005年7月16日以后,继续用非准许运营车辆进行运营的,被发现两次,可取消当事人享受相关就业与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资格。
    (七)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贴补资金,先由各镇乡(街道)支付,后由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并另行结算。
    (八)本意见涉及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理中的未尽事宜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当事人在办理就业与社会保险手续时,经办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取消享受资格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
    (十)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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