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市重点软件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上年度不亏损: (一)经我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上年度软件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上年度系统集成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信息服务的企业上年度信息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或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且占到本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的50%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认定。 第五条 市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动态认定制度, 年度市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市重点软件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在市信息产业局网站www.nbit.gov.cn下载); (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系统集成资质复印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不用提供); (四)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 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结汇单复印件。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七)上述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市重点软件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和扶持,并积极帮助其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第八条 已经认定的市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已经认定的市重点软件企业,如发现其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撤销其市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回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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