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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高素质新型农民扶持办法(试行)

2008-04-22 10:53:16 稿件来源:区府办字体:【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讲文明、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实际,为从根本上带动和提升农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涉农类大专(含)以上学历(其它专业毕业生须经农业技术上岗培训),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鄞州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且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创业者(法人代表、农场场长、承包户主)。
  二、基本条件:承包耕地面积100亩以上,常年种植水稻面积在100亩次以上;种植果树面积在50亩以上;实施固定性(使用期5年以上)大棚设施栽培面积20亩以上;承包茶山面积100亩以上;在非禁养区内养殖生猪,且年出栏肉猪5000头以上;承包精养鱼塘面积80亩以上;从事虾、蟹、鱼苗繁育面积40亩以上;从事其它种、养业具有相应规模的。
  三、扶持办法:凡符合对象条件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大小,分别每人每年补助资金1.6万、2.0万元,补助资金按季发放。具体内容如下:

种养内容

面积或规模

年补助标准

面积或规模

年补助标准

水稻

100-150亩

1.6万元

>150亩

2万元

果树

50-100亩

1.6万元

>100亩

2万元

设施栽培

20-30亩

1.6万元

>30亩

2万元

茶叶

100-200亩

1.6万元

>200亩

2万元

生猪

年出栏头数

5000-7500

1.6万元

年出栏头数

>7500

2万元

精养鱼塘

80-120亩

1.6万元

>120亩

2万元

虾蟹鱼苗繁育

40-60亩

1.6万元

>60亩

2万元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项保险。在交纳的保险费中,除个人应交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政府专项资金支付。
  (三)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成果审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我区农业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四)区设立高素质新型农民创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高素质新型农民在我区开展农业创业,并在农业小额贷款担保、农业保险、土地流转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核定程序:个人向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申请;镇(乡、街道)农办(农业科)初审;区农林局核准。
  五、资金来源:扶持资金由区农发基金专项列支。
  六、扶持期限:已从业符合条件的扶持三年,发文之后新从业的扶持五年。
  七、其它事项:
  (一)承包面积的确认,以承包合同为准。农户间实行转包流转的,须经所在村经济合作社认可。
  (二)股份合作或合伙经营的,按实际持有股份或面积核定。
  (三)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必须为农业直接从业者。
  (四)因各种原因造成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减少,或不能直接从事种养业的,从次月起调整或取消扶持政策。
  (五)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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