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月人均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月人均260元;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调整到46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我区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标准。从2008年1月起,农村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5元;城乡低保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危房修缮补助标准调整到一次性补助5000元,其中:区承担3500元,镇乡(街道)承担1500元。 三、开展困难群众教育救助。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对城乡低保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给予教育救助,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每学期救助4000元,大学专科的每学期救助3000元,中等专科的每学期救助2000元。 四、开展因病致贫救助。从2008年5月1日起,对因患病医疗费个人承担支出大于家庭年收入,而又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对象给予病贫救助,一个年度内(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有效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以上部分给予3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开展临时社会救助。对在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扶助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或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扶助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社会救助。 六、建立区社会救助中心。整合资源,建立区社会救助中心,设置区社会福利院(城镇“三无”老人居住区、社会弃婴抚养区)、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社会捐赠接收站、避灾救灾中心等设施机构,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要尽快做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七、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组织体系和网络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深化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要求,健全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等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基层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镇乡(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并在基层机构、职能调整中,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力量,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的到位,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各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调查研究和工作协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要加强规划,整合资源,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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