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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政办发[2004]149号 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8-04-21 11:01:25 稿件来源:区政府字体:【

  

鄞政办发〔2004〕149号

  

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和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第9号令)以及9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跨镇乡(街道)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成年流动人口)。跨越国境的,同一城区内人户分离的,因公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参军等情况除外。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

二、管理原则和组织网络

(一)管理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奖励经费的兑现,现居住地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日常的管理、服务范围,特别是对已婚育龄妇女,要免费为其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组织网络。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区成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整合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力量,综合研究和解决以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治安为重点的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区建设、民政、卫生、工商、交通、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设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因地制宜地开展管理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按流动人口规模配足协管员。区、镇乡(街道)、村(居)三级服务机构要把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就业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及查环查孕、宣传教育等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婚育证明》的办理与查验

(一)外出办证。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经商、务工前,凭本人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免冠照片(未婚单人照、已婚夫妻合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管办办理《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核实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外出的育龄妇女还应登记入册,便于随访。办理《婚育证明》的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严禁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持证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或所持证明有效使用期限已逾期的,须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更换《婚育证明》。严禁伪造、变造、买卖或骗取《婚育证明》。

(二)外来验证。成年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到当地镇乡(街道)流管办交验《婚育证明》。验证机关凭《居民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办理查验手续,核对无误后,在《婚育证明》内记录查验情况,盖上查验章。对成年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还应在《暂住证》和专用登记簿内分别作好登记;对已婚育龄妇女要做好孕环情检查;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验证机关应发给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办。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并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2.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各镇乡(街道)计生部门为外来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办理情况应及时通报其户籍地。

(三)用工单位和私营企业主在招用成年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务工时,必须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雇佣关系的单位或雇主应履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并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违反法律规定怀孕的补救措施落实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四)出租房的房屋所有人在向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时,应自觉与出租房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配合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成年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出租(借)房屋时,应查验其已交验过的《婚育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做好补救措施的落实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前应与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到达现居住地后15天内,向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责任书副本;对离开前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其签订,并将责任书副本寄送其户籍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生育管理

(一)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二)对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1.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2.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以上两种对象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婚育证明》或户籍地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镇(乡)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三)省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受户籍地委托,生育子女可以在现居住地安排。

(四)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省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由户籍地负责征收,现居住地予以配合。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外出前应缴清社会抚养费。

五、经费与考核

(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区、镇乡(街道)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要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流动人口的四项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凭有效证明到现居住地镇(乡)或街道计生办领取免费手术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施术。

(二)考核。区人民政府对各镇乡(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线考核评估。

1.对党委、政府考核的重点内容:

经费投入。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等9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财政部等5部委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

综合治理。建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目标责任制。

外来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2.对计生业务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1)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到上级要求。

2)流动人口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不发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现象。

3)流动人口无证生育后,及时与户籍地进行联系,并得到正确处理。

    本意见由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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