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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办事机构 | 计生局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事项 | | 申办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 | 材料列表 | 一、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户籍证明; 三、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五、一吋照片一张; 六、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办理地点 |
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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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每月14日审批(30日) | | 咨询电话 | 87525663 | | 相关政策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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