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计生局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事项 |
| 申办条件 |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2)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②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③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④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⑤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⑥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七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⑦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所具有的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情况。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
| 材料列表 | 一、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结婚证; 三、离婚证;户籍证明;婚育情况证明; 四、必要的其它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夫妻申请时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村(居)签署核实意见→镇乡(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审批,批准的发给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办理地点 |
法规统计综合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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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日 |
| 咨询电话 | 87525658 |
| 相关政策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