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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生育审核

办事机构  计生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申办条件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2)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②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③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④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⑤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⑥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七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⑦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所具有的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情况。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材料列表  一、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结婚证;
三、离婚证;户籍证明;婚育情况证明;
四、必要的其它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夫妻申请时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村(居)签署核实意见→镇乡(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审批,批准的发给审批决定通知书和《再生育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法规统计综合协调科
办理期限  20日
咨询电话  87525658
相关政策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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